山西吕梁:女性35岁前结婚奖1500 山西吕梁事件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11-01山西吕梁:女性35岁前结婚奖1500,山西吕梁事件
地方层面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措施陆续出炉。
最新一例来自山西吕梁。
据《吕梁日报》报道,10月11日召开的中共吕梁市委五届八次全体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山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审议通过《中共吕梁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擘画了吕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关于强化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功能的若干规定》。
10月30日出版的《吕梁日报》刊发了包括《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内的上述三个改革文件。
《若干措施》包括做好青年婚恋服务、鼓励适龄青年结婚、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强化教育支持保障、加强住房保障9个方面。
其中,在“鼓励适龄青年结婚”方面,《若干措施》提出:2025年1月1日起,在吕梁市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次登记)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的奖励,由结婚双方在婚姻登记窗口领取。
而在“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方面,《若干措施》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且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吕梁的家庭,分别补贴2000元、5000元、8000元,在户籍登记窗口领取;从生产后次年起,对符合政策生育二、三孩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妇双方及孩子)5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30%、50%的补贴。
吕梁位于山西省中部西侧,东部紧邻太原市、晋中市,西隔黄河与陕北相望,南部、北部分别与临汾市、忻州市接壤。国土面积2。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3。5%,现辖1区(离石)2市(孝义、汾阳)10县(交城、文水、交口、石楼、中阳、柳林、方山、岚县、兴县、临县)。
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末吕梁全市常住人口334。6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4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87。74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56。1%,比上年末提高1。2个百分点。全年全市出生人口2。22万人,出生率为6。6‰;死亡人口2。54万人,死亡率为7。55‰;自然增长率为-0。9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4个方面出台政策,确保育龄人群“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好”“养得起”。
附:中共吕梁市委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一、做好青年婚恋服务。创建“青春吕梁”青年服务综合云平台,建立“未婚适龄、大龄青年数据库”,常态化组织相亲联谊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婚恋服务。积极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牵头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鼓励适龄青年结婚。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次登记)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的奖励,由结婚双方在婚姻登记窗口领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市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标准,辖区人口30万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标准,辖区人口30万以下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开设门诊。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人才培养。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疾控中心)
四、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
五、落实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98日和省奖励延长60日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