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收海外富人税 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10-216年“豁免期”临近到期
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早在2020年3号文出台的时候,相关话题就曾引起过一轮关注。此次再现传言的起因还不清楚,但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该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将很大程度影响到我国在海外有资产的高净值人群。
事实上,3号文中关于境外所得概念、应纳税额、抵免税额及限额计算方法、免税或减税范围、申报对象等已较为详细,但近期传言中的“1000万美元以上起征税”“20%税率”等没有明确规定。肖飒表示,这也与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地执行对境外个人所得征税的相关规定有关。
根据《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6年周期及周期内的居住连续性是一个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谓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大势所趋但细则未定
尽管3号文明确,文件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但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我国对于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过去落实不严格,一方面是因为前述“豁免”条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
“从国际来看,其实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对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相关制度,并且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执行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AEOI标准’,并通过CRS共享应税居民的相关财产信息。”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
“AEOI标准”全称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CRS(通用报告标准)两部分。其中,MCAA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CRS则是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申报外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给本国税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被视为一个全球征税系统。
肖飒说,基于上述协议范本和报告标准,主管机构通过CRS收集的信息以MCAA约定的方式在不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共享,达到打击利用资金出境逃税的目的。她的团队近期在一则文章中举例子说: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国,存了一笔钱并用这笔钱买了一只股票,结果大赚,那么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就有义务把中国人存款、购买股票的信息披露给中国的税务监管机关。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42个,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落实MCAA约定并实际实施)的辖区则已经达到105个。根据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均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监管机关。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国际标准,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订了《雇佣法》,并规定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财务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已按照这个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在不少税法人士看来,基于税收理论和国际趋势,中国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肖飒也表示,中国现在只是走在发达国家后面,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真正落实该项税收制度只是时间问题。她的团队也在近期提到,两个多月前就接到客户咨询,对方表示因风险隔离需要,多年来有大量资产通过多渠道转移到国外,不久前疑似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