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被捕 引发关注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4-1211月12日庭审中,法院当庭播放前述录音,因录音嘈杂,加上说的方言,难以听清。11月13日,高丙芳要求将录音笔拿到其耳旁听。听完,高丙芳情绪激动,当庭控诉,前述指控系伪证。
高丙芳说,录音15分左右的话,是她得知“有几个(授权委托)不是本人签的,是使用的身份证,是干光伏的凑数的”后的安慰。对于“这是后话”,“我听到的是,他们问,个人钱能到咱们手里吧?我当时回复,就是应该到个人手里啊。我说,我们签的是风险代理,按照约定执行回来的款项要进律所账户,是这样约定的,但法院不一定同意,这是后话,咱们先应付目前的官司吧。”
高丙芳还指出,录音中所谓“韩某”的声音,与陈某妻子声音极像,并非韩某。她要求法院查证“韩某”身份,以及陈某妻子出庭作证,但被驳回。
此外,高丙芳请求法院提供录音15分钟、25分钟前后三分钟的文字版本,以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摘取的录音内容比对,未获回应。
对高丙芳是否明知,公诉人称,不能将其行为进行割裂分析,不能将其某句话某个行为单独进行论证,而应结合其全部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高丙芳主观上存在提起虚假诉讼的明知和故意。
高丙芳的辩护人质疑,“如果是她授意,米某、陈某偷偷取证时,为何不直接质问?”
检方建议量刑三到七年,女律师坚称无罪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岱岳区法院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述判决,正是基于上述逻辑。
“农民工垫付了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称,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而公诉人坚持,米某对于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这是本案没有认定构成诈骗的原因。其强调,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公诉人提出,鉴于米某、陈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作出缓刑建议。高丙芳不认罪,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却未被追责。
11月13日中午,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