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离职行长“讨薪”71万 离职行长突遭银行“讨薪”71万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05-22银行“反向讨薪”成常态
虽然在本案中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反向讨薪”并未成功,但这主要是由于员工合同未及时续签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并非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锅”。
据了解,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细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暴露情况追回不当发放的绩效薪酬,强化薪酬与风险承担的一致性。持续开展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现场检查和评估。
另外,2022年财政部也曾下发通知,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在上市银行的2022年年报中,大多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例如,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渤海银行也在年报中表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
今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其中称,截至目前,95%以上银保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