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驾撞人抛尸 获刑6年半 男子无证酒驾撞人抛尸案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05-12当日上午,租车公司发现车辆停驻位置异常,通知承租人查看,承租人被马某泽告知“撞树上了”,并叫来拖车将车辆送去维修。
公诉机关称,经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义真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多发伤死亡,排除溺死。马某泽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抛尸、坦白等情节,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视情况调整。
马某泽辩护律师表示,无法查清死者事故第一时间生死情况,应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传唤,马某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性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无法确定当场死亡还是逃逸后死亡
肇事者“疑罪从轻”被判交通肇事罪
判决书显示,鉴定中心鉴定毛义真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伤而死亡,排除溺死的可能性。交通肇事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当场死亡, 依据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明确。
毛青认为,马某泽现场未做任何救助措施,导致无法确认父亲能否得到及时救治,抛入江中浸泡导致无法确认死亡时间,“不排除是没有及时救治身亡,也不排除在车内受到进一步加害,比如发现人还活着却故意拖延了40分钟。”
毛青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他向法院申请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上;马某泽有危险驾驶罪前科且处于缓刑期,本次事故中醉驾、无证驾驶、逃逸,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比一般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恶劣,即使不按无期徒刑量刑,也理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辽河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也无法证明死者是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事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着疑情从轻原则,对马某泽只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法院驳回了辩护律师自动投案的辩护,综合其前后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撤销其此前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71542。8万元。
毛青表示,已对案件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