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判决的涉新冠传播刑案如何处理 涉新冠传播案件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01-07未判决的涉新冠传播刑案如何处理,涉新冠传播案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多名劳动法专家介绍,这将意味着1月8日起,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时,不再享受正常工资,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有专家认为,新冠感染“全薪病假”变为“正常病假”,有利于全社会复工复产和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同时也考验着企业的管理能力。
乙类甲管期间的“全薪病假”将成为过去
此前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主要源于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疟疾等。丙类传染病则是流行性感冒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为了确保新冠“乙类甲管”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发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该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冠施行乙类乙管后,上述措施便不再适用。
“因而,感染期间的工资支付不再适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感染期间不能工作,属于病假,支付正常的病假工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介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副教授阳永恒也认为,“一般来说,乙类乙管后,过去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未来不会采用,所以继续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支付隔离期间正常工资也没有实施依据,改由一般病假情况处理估计是常态。”
阳性治疗病假不上班,至少能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新冠感染治疗不上班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那么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文斌介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澎湃新闻注意到,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并不一致。以上海市为例,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支付标准,又根据工龄和休假时间长短,有不同计算。如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而工龄满8年的,则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不过,阳永恒提醒,病假工资的计算并不是法定工资,并非直接简单套用上述劳部发【1995】309号文59条规定,或各省市地区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法定标准只是兜底的红线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或经民主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有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待遇,应该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这也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宗旨,应当鼓励和支持。”
阳永恒还介绍,并非所有人群都适用企业职工一样的病假待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适用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