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光:相信新冠终会降为丙类丙管 曾光最新消息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12-12“乙类甲管”降为“乙类乙管”有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管理的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但需要指出的是它们都是对国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传染病,都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公共卫生基本原则。”曾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详细介绍称,我们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性的社会管控对策,不但要管理好每一例病例,如果需要还可以依法强制隔离密切接触者,实行大规模的社会防控,以防止疫情播散。对于乙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则相对宽松。曾光表示,对于乙类传染病我们只需要报告、诊疗、管理好每一个病例,实施必要的隔离和消毒措施,这些都属于疾控部门和临床医生的常规工作,不必采取较大规模的社会防控措施。而丙类传染病,发病率虽然可能很高,但绝大多数为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病死率低,曾光认为,此时就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诊断、管理每一例病例。因此丙类传染病属于监测管理的传染病,我们只需要及时发现并抢救危重病例,动态监测疫情演变趋势、病原体变异和耐药性变化,指导实施有效的预防对策,如接种流感疫苗、研发抗病毒药物等。
曾光介绍称,2003年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9年应对导致世界大流行的“新型H1NI流感”,以及2020年我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都采取了“乙类甲管”。此前已有的经验是随着病原体的演变和疫情管控的需要,我们可以在适当时候,将“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降级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不再按甲类管理,甚至最终可以调整为“丙类传染病丙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调级也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则指出,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我国在2003年战胜非典疫情后,仅名义上依然在列‘乙类甲管’,但已无甲管之实。还有2009年入夏以后,随着‘新型H1NI流感’的致病力大幅下降,我国也采取了将管理类别分两步降级的模式,先是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不再按甲类管理,后来进一步调整为丙类传染病丙类管理,纳入流感的管理栏目,不再单列。”曾光介绍称。
“这是极为关键但艰难的一步”
随着第九版防控方案、疫情防控二十条优化措施以及“新十条”的陆续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本着“小步走、不停步”的原则,朝着更精准、更科学的方向逐渐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似乎也看到了逐渐回到疫情前生活状态的希望。
虽然,目前疫情的防控措施正在更加精准,社会的流动性也在提升,但曾光认为,目前正处于新冠发病率急剧上升的时候,因此还不能轻言可以回归到正常生活,只有经过新冠疫情的冲击,待疫情稳定下来,当对待新冠只须像对待流感一样实施监测管理,不再报告管理一般病例,而是把重点放在抢救重症病例、接种疫苗和加强个人防护上时,才能将新冠肺炎调整到丙类传染病管理,大家才能回归到正常生活。
“在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调整过程中,从乙类甲管调整至乙类乙管,是极为关键但艰难的一步,这种调整意味着对于新冠肺炎管理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旦调整到乙类管理,未来再降到丙类传染病管理,那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我相信新冠肺炎最终也会降为丙类丙管的,对此我们要有信心,更要有耐心。”曾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