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U盾被锁 账户1.1亿元遭瓜分 U盾被锁账户遭瓜分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04-29律师说法:银行或涉嫌违法犯罪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表示,此案例中,即墨农商行擅自转款的行为分两类,一是转到银行自身以归还贷款,二是将款项向银行之外的第三人进行转账支付。
对于第一种行为,首先要考虑在贷款时双方所签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抵销、受托支付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如果贷款合同中有相关抵销、受托支付等约定,在司法实践中,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在行使抵销权。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则银行无权擅自将该笔款项用于还贷。根据法律规定,扣除、扣划等强制权,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国安机关行使,其它单位无权行使。或者说,银行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对于第二种行为,在没有相关判决或司法机关执行介入的情况下,银行直接将嘉莉宝公司账户内的征收补偿款向第三人支付,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对于银行第一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有的银行因划扣行为而获得贷款清偿,有的则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他重点就银行的第二种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没有经法定程序,银行无权划扣存款人存款。
他表示,《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几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具有不得随意挪用储户存款、保证储户取款的自由与权利的义务。
《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浩表示,银行是“财产保险箱”,若银行可以直接依据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未经存款人同意,利用其内部系统操作程序、突破存款人设置的安全密码环节,单方划扣存款人存款,无异于“财产保险箱”被撬开,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便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
对于被侵权后如何维权的问题,许浩认为,嘉莉宝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存款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存款的事实,储户可以向银行主张债权,也就是取款,银行应依法与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在保障存款安全的前提下,无条件地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此外,许浩认为,银行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他指出,青岛农商行属国资企业,若银行行长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另外,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若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