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小伙溺亡 曾投保4份意外险 31岁小伙公园溺亡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02-21【判决】
法院:溺水是主动还是被动无法确认
一家保险公司被判赔50%保险金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了解到,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罗某与上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罗某若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向被保险人罗某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的死亡究竟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或自杀)导致身亡,原、被告各自出示了一定证据。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死者罗某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的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罗某死亡时的年龄、事故具体情况(凌晨进入公园,自身身体的原有病变、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同意以25万元作为最终索赔金额),以及罗某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和购买保险至其死亡期间的时间间距等多方面因素,被保险人罗某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法院酌情被告给付原告因其亲属罗某死亡的保险金25万元。
事后,罗某父母及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尸检意见是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心衰是前因,属于除外责任。溺水是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水中发病,并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可能溺水,罗某死亡的近因应是溺水,本属于保险责任,但本案结合其他事实看:罗某在2020年1月8日同天购买了四份人身保险。死亡前将自己的投保信息发送给其侄子,其兄嫂给其的微信内容“你为什么做这傻事”,选择下水时间在凌晨几乎无人的时间等,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给付50%保险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
家属继续向另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2月18日,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张俊忠告诉红星新闻,上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目前已履行生效判决。
张俊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另外两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其中一家因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该起诉最终因管辖权问题被营山县人民法院驳回。
而另一家保险公司因在案涉保单中特别约定“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航空意外险保额)的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的,则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被告有权拒赔,并退还全额保费”的条款,家属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张俊忠说,罗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也是个保险意识比较强的人,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保险,还给其家人也买过保险,罗某的父母目前均在外打工,不便接受采访。但此前已委托他继续通过法律渠道向另外两家拒赔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