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长被查后病亡 某省原副省长涉腐被查后病亡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12-10副省长被查后病亡,某省原副省长涉腐被查后病亡
2014年9月20日,某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这起“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2014年9月20日,某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苏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检察院办理。
相关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生前是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曾任A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B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了解,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任润厚亲属3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此外,检察机关查清了任润厚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首先是涉嫌受贿犯罪事实。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其次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其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据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申请没收。
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任润厚因病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涉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同,违法所得没收作为特别程序主要解决涉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