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怎么回事?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10-23韩旭表示,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此外,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罪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告诉《中国慈善家》,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隐私权。但也有人认为,李云迪和复旦学生的事情并不相同,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
的确,演艺明星、公知网红、体育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因常常自愿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关注或模仿的对象,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对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隐私侵害负有容忍的义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绝非意味着权利的剥夺,公民行使监督权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层面上的隐私,李云迪嫖娼的消息为何会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在北京朝阳警方10月21日21时的通报中,只是提到“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和“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并未泄露当事人的具体名字、职业、单位等信息。那么网络媒体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又是如何得知39岁的李某迪就是钢琴家李云迪,并在次日一早就发布公告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