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网红自杀或担责 网友怂恿美女网红喝药自杀是否需担责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10-20怂恿网红自杀或担责,网友怂恿美女网红喝药自杀是否需担责
近日,一位网红 @罗小猫猫子 疑似于直播间喝农药自杀事件引发关注。 有媒体报道,其母亲称,她们在山东处理女儿的后事。
该事件大致过程:网红@罗小猫猫子 在与男友分手后,在直播间准备农药直播自杀,目的在于引起男友的注意,以此挽回这段感情。最后,@罗小猫猫子 果真喝下了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有网友在起哄,甚至“怂恿”@罗小猫猫子 “快喝”。这些看热闹不怕事儿大的围观者,是否对@罗小猫猫子 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呢?在我看来,此次事件应当引发思考的问题不仅仅是责任问题。
一、对起哄、怂恿者必须给予强烈的道德谴责
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活着,即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这些无神论者看来,没有了生命就失去了一切。而且,人是群居动物,对于社群中其他人的生命给予起码的尊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要求。
在他人遇到难处时,适当给予安慰、劝解,哪怕一句温馨的话语,这都是积德行善。如果对他人的生命莫不关心,对他人面临的险境置之不理,就丧失了做人的良知。
在他们面临生命威胁的时刻,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救助,即便不具备阻止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之条件,立即报警也是善举。相反,在此情况下,戏谑、嘲笑、讽刺、挖苦甚至怂恿者,已经突破了做人的基本底线。
因此,对于那些在@罗小猫猫子 自杀过程中“戏谑”“怂恿”的网民,必须给予最强烈的谴责。
二、起哄、怂恿者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那些在直播间评论区起哄、怂恿事主“快喝”的网民, 对事主死亡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有多大程度的过错,实际上是很难评估。
从刑法学意义上看,帮助、教唆他人自杀者,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帮助,即提供自杀工具、自杀环境等对事主自杀创造条件的行为。本案中,那些起哄、怂恿者并未对事主进行帮助,因此不符合帮助自杀的情况。
所谓教唆,是指怂恿指使、诱导指使,甚至提供具体方案,并足以导致别人产生犯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无论事主是何心理动因,其想要通过自杀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想法均系其自己发起,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事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那些起哄、怂恿者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观、戏谑,而并非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必然导致事主实施自杀行为。本案中的起哄、怂恿者,也不符合“因其现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探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