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轧死儿子获赔 父亲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10-12父亲轧死儿子获赔,父亲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该案的保险理赔不是对肇事父亲违法责任的豁免,也不是其因违法获得经济收益。法律上,一码归一码。
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令人揪心。父亲吴先生驾车在起步倒车时,不慎将旁边玩耍的2岁儿子小吴压倒,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吴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赔付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小吴为肇事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定与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该案引起广泛争议的缘由在于,原本属于肇事过错者、加害方的父亲,反而充当了赔偿请求人,获得了过百万的赔偿,这似乎有转嫁“过错”之嫌,与传统朴素的情感相悖。有的网友甚至担忧这样的司法裁判,有可能诱使骗保行为,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从法理上讲,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而相对应保险人按照约定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