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 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详情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09-057。收受时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丙人民币22万元。
2005年至2010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丙的请托,为王某丙先后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丙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
(1)2005年9月,张民哥哥张某戊生病在天津住院期间,王某丙到医院看望,张民通过张臣儿子张某己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2006年11月,王某丙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后,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
(3)2006年年底,张民岳母去世时,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4)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5次、0。5万元5次,共计7。5万元。
(5)2008年,张民在北京学习期间,在北京一个茶吧里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
(6)2010年底, 张民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 ,在其居住的酒店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8。收受胡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某请托,为其合同纠纷诉讼中提供帮助,在包头市的家里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胡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9。收受乌审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孙某某提拔为乌审旗人民法院院长提供帮助,在其东胜区的家里收受孙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0。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乌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2年11月,乌某某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12年的一天,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办公室先后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次、1万元1次,合计5万元。
11。收受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庚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庚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张某庚送予的人民币15万元。2012年11月,张某庚被任命为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收受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原书记、原院长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1。2万元购物卡,共计11。2万元。
2004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处长周某某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其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2007年10月,周某某被任命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中秋节前、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6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一张,共计1。2万元。
(2)2007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9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9万元。
(3)2010年5月, 张民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其中央党校的宿舍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3。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甲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某甲提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4。收受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尤某某现金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尤某某的请托,先后在其家中收受尤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4次、3万元1次,共计11万元。
15。收受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1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张民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丁请托,为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蒙古某大酒店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2017年11月,张民岳父生病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初,张民在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室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11月,张民在其儿子张某丙结婚时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6。收受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某某人民币10。9万元。
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张民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段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8次、0。5万元4次、0。3万元3次,共计10。9万元。
17。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65万元。
2013年春天,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的请托,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贾某某送予的劳力士牌男士手表1块,经鉴定,该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9。65万元。
18。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某乙财物8。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某乙的请托,在职务提拔、工作关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送予的财物共计8。8万元。
(1)2011年底,张民收受李某乙送予的鄂尔多斯1436牌上衣两件,经鉴定,两件上衣价值人民币3。8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2015年年底,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的家中先后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3次,合计5万元。
19。收受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
2007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部维修改造工程时提供帮助,收受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及代为支付个人装修费用5万元,共计8万元。
(1)2007年底的一天,张民在其包头市太阳城小区的家中收受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张民收受高某某为张民支付呼和浩特市吉祥苑小区住房装修费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