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 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详情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09-05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落马正厅徐力群受审详情
近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张民贪污罪、受贿罪起诉书。
公开资料显示,张民,1962年8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法学博士学位,早年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15年,官至自治区高院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张民陆续担任了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6年1月,张民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直至被查。
起诉书披露,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张民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受贿细节方面,起诉书披露,仅向张民行贿的法院领导就多达24人,其中旗县法院院长就多达13人,还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人。张民受贿的财物五花八门,既有70万一块的鸡血石印章,也有私家车、名牌包包、名牌衣物、名牌手表、特价房产等待。此外,张民不仅在家里、法院办公室受贿,甚至 有两次受贿,发生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有次受贿地竟然是其居住的 中央党校寝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民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罪方面,2010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0。049713万元。
1。张民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1。6698万元。
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装备处处长张某甲、司机王某甲等人,将其在中央党校、长江商学院学习期间宴请他人、购买礼品、购买个人生活用品、家人机票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办公用品、会议费发票核销的方式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报销,共计人民币21。6698万元。
2。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3。429913万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臧某某、装备处副处长郭某某等人,将接待其朋友、同学等人产生的餐饮、住宿、礼品,以及个人购买手机、住院等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虚开的汽油费、会议培训费、汽车修理费发票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销,共计人民币23。429913万元。
3。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将单位为其购置的家具据为己有,价值人民币4。95万元。
2012年4月,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其单位为其租住的房屋内购置了床、沙发、餐桌等家具,共计花费4。95万元。2012年12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虚列办公楼修缮费的方式,将上述费用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销,后张民将上述家具据为己有。
受贿罪方面,2001年至2019年,张民利用担任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39名企业主、被管理对象、下属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6。4345万元。
1。收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457万元。
2011年至2019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乙的请托,先后收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457万元。
(1)2011年,张民在包头市太阳城小区的住处收受张某乙送予的松下牌按摩椅一个,经鉴定,该按摩椅价值人民币3。28万元。
(2)张民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萧邦牌银白色女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1。1万元。
(3)2014年1月,张民收受张某乙送予的宝马牌320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7。2万元,交强险0。095万元,车船税0。042万元,此车由杨某甲使用至2019年6月份左右后退还给张某乙。
(4)2015年5月,张民装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住房,收受张某乙送予的装修费人民币20万元。
(5)2016年冬天,张民在呼和浩特市某小区的家中,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东黎牌羊绒上衣一件,经鉴定,该羊绒上衣价值人民币1。68万元。
(6)2017年4月,张民收受张某乙送予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42万元,车辆落户费用25万元、购置税1。87万元、装饰费0。4万元,此车一直由张民儿子张某丙使用。
(7)2018年年初,张民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中,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LV牌咖啡色女包一个,经鉴定,该LV牌咖啡色女包价值人民币1。37万元。
(8)2018年11月,张民为其儿子张某丙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婚礼的前一天,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9万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的请托,先后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9万元。
(1)2005年8月,张民收受王某甲、金某某送予的白色丰田花冠轿车一辆,此车由张民妻子杨某甲使用至2018年10月,后由张民亲戚张某丁使用至今。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7。8万元(含购置税等)。
(2)2005年,张民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送予的LV牌女包一个,经鉴定,该LV牌女包价值人民币1。26万元。
(3)2006年11月,张民岳母去世时,在包头市太阳城小区家中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和王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2005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张民接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四次安排其妻子杨某甲到欧洲、日本、澳大利亚、马尔代夫旅游,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4。04万元。
(5)2011年,张民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送予的迪奥牌女包一个,经鉴定,该迪奥牌女包价值人民币3。8万元。
(6)2011年春节前,张民在包头市小区家中,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送予的鸡血石印章一块,经鉴定, 该鸡血石印章价值人民币70万元。
3。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及购房差价共计人民币59。3667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院干警团购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以及卓某某名下公司在包头法院系统诉讼时提供帮助,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予的房产及购房差价共计人民币 59。3667万元。
(1)2010年8月,张民收受卓某某送予的位于包头市昆区的房产一套,面积为46。28平方米,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7。1万元。
(2)2010年11月,张民以其亲属名义从卓某某处购买了2套卓某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住宅,购买差价分别为5。2647万元,6。757万元,合计差价12。0217万元。
(3)2011年5月,张民以张某丁名义通过卓某某从其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认购住宅及车库一套,购买价为100。455万元。经鉴定,此套住宅和车库的平均价格(车库和住宅合并面积计算单价)为市场价每平方米0。4605万元,张民收受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9。845万元。
(4)2011年7月,张民以杨某乙的名义通过卓某某从其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认购住宅一套,面积为55。07平方米,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0。3711万元,总价款应为20。4万元,卓某某将此房按照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民,张民收受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0。4万元。
4。收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某乙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8月份左右,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乙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的家中分两次收受刘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1月,刘某乙被任命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5。收受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6。7008万元。
2014年、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丙请托,为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纠纷中提供帮助,张民在其办公室、东胜区绿苑小区家中分别收受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丙送予的1000。03g金条1根,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26。7008万元,现金人民币10万元。
6。收受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乙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现金及装修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2012年11月,王某乙被任命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12年春节后,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皇冠假日酒店暂住的房间内收受王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王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合计6万元。
(3)2014年,张民装修鄂尔多斯市的住宅时,收受王某乙为其支付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