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车位停2辆车被物业制止 业主车位维权案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02-25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某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基于此,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相关内容有权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对严某的管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造成妨害。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潘兵指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