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提前出狱 云南一办公室主任性侵幼女提前2年出狱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0-12-15根据郭玉驰连续 3 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其曾在 2015 年和 2016 年,先后被云南省昭通监狱评为 “2014 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 和 “2015 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并在 2015 年 9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2018 年 7 月 16 日,先后获得减刑 11 个月、减刑 1 年、减刑 9 个月的刑事裁定。故,郭玉驰的刑期从原有的 2013 年 8 月 25 日到 2021 年 8 月 24 日 8 年时间,减至 2013 年 8 月 25 日到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针对强 奸犯减刑、假释方面,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关于减刑方面,监狱管理局有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如何减、如何计分等等。”12 月 14 日,昭通监狱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 “ 限制减刑幅度 ”,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都有明确规定,细微到其为什么要减,平时的表现是什么等等。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的罪犯,包括强 奸犯,该工作人员表示,监狱会出具一个刑事证明,证明其已经刑满释放了,并让其在规定时间内持证明到属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并重新办理身份证等相关手续。
律师:目前未有针对强 奸犯的观察和评估机制
“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性侵幼女案件的犯罪人减刑进行特别规定或限制。也未对这种出狱后的性犯罪者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来防止其再次实施性犯罪行为。”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尹戈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在犯罪人出狱后的防范、备案上,也仅仅是多地推广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
云南省政协委员陈维镖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规定强 奸犯不能减刑,“ 只要符合规定都能减刑 ”。而出狱后的犯罪人除在户籍属地进行备案外,还需在观察期进行严格的监测。
“ 就如韩国对赵斗淳这类犯罪人戴电子脚镣一样,在昆明也有给假释、缓刑及出狱的部分犯罪人使用手环,以便在观察期能够获取相关信息,但因成本较高,并未普遍应用。”
陈维镖同时表示,现阶段针对强 奸犯的相关措施还不完善。作为云南省政协常委,他正准备以提案的形式,建议设立一个门槛,对这类犯人进行观察和评估。
“ 强 奸犯之所以会犯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的认知出现了问题,因此在服刑改造期间,监狱需要对他们进行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在出狱前对其进行认知测试,以防再犯。” 陈维镖建议,强 奸犯在刑满 6 个月前应进行相关的出狱考试,若是考核合格,且符合出狱标准应予以释放,“ 如果考核不合格,即便他刑期满了,也可以由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矫正,包括心理方面的强制性的矫正。”
据新华社报道,在美国,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强 奸犯在刑满释放后,须佩戴 GPS、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其居所要向当地警察局备案,不得居住在幼儿园以及初高中校园半英里之内,并将罪犯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公布在社区和互联网上。
韩国则自 2008 年起实行电子脚铐制度,性犯罪惯犯、对未满 13 岁儿童实施性犯罪者等出狱后要戴上电子脚铐,便于警方掌握其动向。在韩国,20 岁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阅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犯罪内容等个人信息。另韩国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 16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处以 “ 化学阉割 ”,持续时间不超过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