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提前出狱 云南一办公室主任性侵幼女提前2年出狱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0-12-15性侵幼女提前出狱,云南一办公室主任性侵幼女提前2年出狱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已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出狱,引发争议。
据媒体报道,2013 年 8 月 24 日,郭玉驰将 4 岁幼女抱回家实施奸淫,一审法院判其 5 年有期徒刑。同年 12 月 6 日该案再审,二审法院判处其犯强 奸罪获有期徒刑 8 年。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郭玉驰连续减刑 3 次,累计减刑 2 年零 8 个月。
该案受害人方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委员陈维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法院认定郭玉驰强 奸罪成立,且其作为公职人员,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因该案受害女孩处女膜未破裂,且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 15 万元换取谅解书,最终郭玉驰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
“ 针对强 奸犯减刑、假释方面,是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关于减刑方面,监狱管理局有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如何减、如何计分等等。”12 月 14 日,昭通监狱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 “ 限制减刑幅度 ”,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都有明确规定,细微到其为什么要减,平时的表现是什么等等。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受害者一家已搬离
2013 年 8 月 24 日晚 9 时,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在回家途中,见到 4 岁幼女王某某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走欲实施强 奸,因王某某哭闹,他又将其放回原处。不久,他再次将王某某抱起并带回家中实施奸淫,导致王某某下体破裂。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郭玉驰强 奸罪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同时认为,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而在发回重审时,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定罪准确,量刑不当,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 8 年,刑期执行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
对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一审中的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量刑过轻,根据刑法规定,犯强 奸罪应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案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两次实施强 奸。其次,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没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驰作为公职人员,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 陈维镖称,“ 不过郭玉驰只是接触到了王某某,未对其身体器官造成损害,符合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标准。”
大关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显示,2013 年月 25 日凌晨 2 时 20 分,公安民警带王某某到医院妇检,检见王某某外阴无裂伤,小阴唇处有充血、发红,无明显裂伤,肛门无裂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即裂痕。
陈维镖称,因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 15 万元换取谅解书,因此最终量刑并未抵满 10 年,法院判处其 8 年有期徒刑,家属无异议。
“ 王某某一家在案子结束后,就搬离了大关县,我不清楚他们是否知道关于郭玉驰减刑或出狱的事。” 陈维镖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某一家并不富裕,其父亲一直在外打工,母亲在开了个小理发店 “ 剪一次头发也就 5 元钱左右 ”,当初为了打赢官司,还曾在外借高利贷,“ 借了 5 万请律师,我知道后,就给他们退了,只象征性收了一元钱的代理费。”
王某某的父亲此前在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情发生后,孩子每天都被人指指点点,“ 要是有地方去,要离开大关了,给孩子重新取个名字。”
考核表扬 4 次 累计减刑 2 年零 8 个月
郭玉驰的家人此前在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郭玉驰平常做事谨小慎微,“ 他要是不三不四的人还无所谓,但他在家庭中、社会上一直表现好,没任何前科。这事不应该出现在他身上,但偏偏出现在他身上。”
家人称,郭玉驰的酒量差,从来不能大口喝酒,小口喝两三口便会满脸通红,“ 除了应酬,他很少进馆子。意外的是,出事前几天,他进入馆子非常频繁。” 据郭玉驰姐夫周某某称,事发前第四天(2013 年 8 月 20 日晚),郭玉驰曾喝得酩酊大醉。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做出(2013)大刑再初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驰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该犯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被交付执行。而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时,郭玉驰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即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 4 次,考核余分超过 300 分。曾先后 3 次经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累计减刑 2 年零 8 个月。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确有悔改表现 ” 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条件。
但在上述规定中,并无对强 奸幼女的罪犯或判处 10 年以内的强 奸犯有专门的减刑、假释规定,仅一条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