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骂闺蜜赔1千 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0-10-22侵害名誉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在衡量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严重程度后,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并在原发布信息范围内发布道歉信。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人产生摩擦,但处理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一时冲动选择在社交媒体上发泄情绪,甚至作出贬损他人人格的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更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