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热播网剧披露他人手机号构成侵权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0-09-27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通常认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制度保护,符合目前司法惯例,而且在立法上也得到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肯定。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排斥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既包括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的侵扰,也包括不必陷于明显的被侵扰的危险中。就私人生活安宁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时,应考量其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被诉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一般而言,需要依据社会习俗、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标准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具体场景和情形具体分析。
本案中,判断涉案网剧使用和公开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侵害黄某隐私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要件具体考察:
1。加害行为
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2。损害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受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另外,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可见还存在被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上述侵扰情形,显然已超出黄某应当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3。因果关系
本案中,无论是黄某安宁状态明显存在被侵扰的风险,还是实际受到的网民侵扰,均是由于涉案网剧公开了涉案手机号码,且该号码被设定为剧中角色所有,激发了观剧网民的好奇心理所致。因此,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间有着必然联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