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垦区建房 海南垦区建房具体政策有哪些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9-08-13对于垦区建房的申报主体,《通知》明确,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是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是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是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是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通知》强调,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