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水上乐园溺亡 水上乐园溺水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9-07-02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这类纠纷中,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由于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发生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水上乐园经营方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王某溺水时经营方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溺水后又救援不及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的死者王某生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由于疾病导致溺水死亡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抗辩理由法院无法支持。当然,死者王某明知自己不谙水性,仍下游泳池游泳,对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本是兴致勃勃的游玩,结果却成了一场意外事故。对此,法官借该案也提醒大家,成年人游泳对自身的游泳技术应有合理认识,在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内游泳消费时,要对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游泳馆等经营方也不要忽视安全问题,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及时发现溺水等意外情况,最大程度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