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男婴抚养27年 被偷走的男婴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9-06-11索赔295万元协商未果
不接受道歉
5月27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内,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河南省高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1988年《中国法律年鉴》第563页,二是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7月出版的《法医物证学》(第3版)第73页。
河南省高院提交的物证
对此,朱晓娟并不认同。她认为,河南省高院应出具1996年1月做亲子鉴定时的相关材料,而非教材等。
庭前调解时,朱晓娟索赔295万元,其中含195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失。朱晓娟称,河南省高院方面认为金额太大,“他们说,可以给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朱晓娟向红星新闻提供的1995年12月11日由河南省高院开具的亲子鉴定相关收据显示,当年的亲子鉴定费用为1500元。朱晓娟称,那时,她每月工资仅100元,这笔费用相当于她15个月的工资。
2018年,河南省高院曾派人与朱晓娟协商,并且当面致歉。
河南省高院答辩状解释原因
河南省高院答辩状解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