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是否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待岗规定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7-10-09待岗是否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待岗规定
待岗是否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待岗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待岗规定: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因生产计划变化、机构变动、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职工待岗的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其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中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企业只可能出现“全员待岗”的情况。换言之,企业一旦安排职工待岗,则在职工待岗期间内,该企业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待岗是否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待岗规定
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虽然员工在待岗期间也没有参加正常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参加的培训是由单位安排的,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
二、待岗是否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有重大漏同。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条款,除了应当协商一致外没有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约束惩罚办法。致使用人单位对一些即使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利用现实中50岁以上人员几乎不易再就业的劣势,胁迫老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接受很低工资的合同变更。为此给老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有:
1、由于降低的工资大都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为限,若以原工资3000元计算,每月就有2200元的直接损失,大大降低了此后10年的生活和医疗水平,加之退休保险费的降低,则更大的影响了退休后几十年的长期生活。
2、用工单位在胁迫员工接受低工资后,可以在十二个月之后,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算补偿金,若以原工资3000元计算,这样可以少支付每月2200元,而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计算,就可以少支付44000元。
3、以上的情况更谈不上今年两会上温提出的有尊严的生活。现实中最为可悲的是不能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使劳动合同实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但是在变更合同部分内容时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应当协商一致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就必要条款特别是劳动内容和报酬进行协商,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现实中,企业胁迫员工签订待岗协议实则是变相的裁员,待岗10人,相当于裁减6到8人,同时又可以避免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的不理社会影响。然而可悲的是,2009年7月17日,有职工为此于就这一问题通过北京市社保局12333电话咨询时,包括一位自称班长的两位女性工作人员回答,根据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的官方解释认为:企业让职工待岗是企业的自主权,且不必与职工协商,单向通知职工即可,是不违法的。听到这样的解真是让人十分震惊。有这样的政府官员,怎么能让老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