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有哪些?33项收入免税或减税!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7-06-2921、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
2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3、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4、奖学金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
25、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26、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
免税收入有哪些?33项收入免税或减税!
27、保险赔款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五项
2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2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30、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31、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一条
3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
3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