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两年后分手男方称转账皆为彩礼 分手男方称转账皆为彩礼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12-25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转账款项,应以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转账款项类型、方式、给付财物数额等,进而区分认定一般赠与、彩礼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共同生活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案中,女方在同居期间曾终止妊娠,在给付彩礼目的最终未实现,双方已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男方出于“存钱结婚”考虑的个人收入为彩礼,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