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花千万买海景房被鉴定有危险 顶板呈锅底状鉴定有危险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12-19男子称花千万买海景房被鉴定有危险,顶板呈锅底状鉴定有危险
面对呈锅底状被鉴定为Cu级(局部危险)的客厅天花板,他不由得担心哪天会突然掉下来。
购房:242。69平方米大平层海景房,合同约定房价款1214万余元
管先生家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几年前在青岛崂山区购买了一套大平层海景房。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该新房坐落在利群崂山购物广场B区32层,建筑面积242。69平方米,套内面积166。94平方米,“那幢楼地上40层,地下4层,层高3米,开发商是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管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载明,该房屋总价款是1214万余元,开发商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先生交付该房屋,并承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管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他已付全部房款及相应利息,如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同时还约定,该房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更换、修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管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管先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86万余元,随后不久接收了“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该房屋。
装修:发现客厅顶板呈锅底状,一直反映问题未果
管先生说,接房后他开始计划装修,后来找到装修公司设计图纸,并于2022年10月正式动工装修。
他说,装修期间发现有一面墙的原设计图纸系混凝土承重墙,然而却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将其做成了砌体墙失去了承重功能。
他告诉记者,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工人装修时发现客厅顶板呈锅底形状,中间往下吊起一大坨,特别恐惧的是感到随时都有坍塌下来的危险。
“这个房子问题太多了,我们找开发商商量,要求根据合同约定退房退款,赔偿相应损失,遭到拒绝。”管先生称,后来他又找到崂山区住建局,甚至数次拨打当地12345热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自2023年1月起装修被迫停工至今。”
鉴定:客厅顶板安全性等级被鉴定为Cu级,提醒应采取措施
据介绍,事发后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即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委托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2023年10月28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经检测该房屋楼板混凝土强度、板钢筋分布及直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楼底板个别位置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经计算楼板厚度110mm仍可满足安全性要求。顶楼板挠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后来,相关部门还委托河南甲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管先生的该房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顶板挠度、顶底板厚度等)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2024年1月24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载明,经对检测数据分析整理,并经结构计算确定,客厅顶、底板厚度与原设计厚度偏差,不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顶板挠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评价的安全性鉴定标准评价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应采取措施,底板舒适度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总体上看,“申请鉴定房屋的客厅楼板工程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重庆一名建筑专家称,根据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标准,房屋安全等级分为ABCD四级,房屋鉴定中的Cu级表示建筑物的安全性评级为“局部危险”,它同时表示建筑物在承载能力、裂缝、变形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存在局部危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
该鉴定意见作出后,管先生和开发商均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了书面答复。其中,就管先生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未明确说明顶板挠度过大、现浇钢筋混凝土顶底板厚度、楼板舒适度等房屋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该鉴定机构回复载明,“若要对主体结构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需要对全楼结构进行检测,现有监测数据不足,无法满足鉴定要求。”
后来,管先生还委托山东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部分构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与设计不符”“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等问题。
起诉:主体结构是否合格成焦点,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2023年6月,管先生与开发商对簿公堂,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管先生称,当初开发商交付给他的房屋客厅房顶存在塌陷的严重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他所购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
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共有8项,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判令开发商向他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同时向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各项损失。
庭审时,开发商辩称,案涉房屋的客厅顶楼板并不存在“塌陷”的安全性质量问题,客厅顶板存在的挠度超限仅属于“观感上”的质量瑕疵,并不会对房屋安全性带来危险,案涉房屋状况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法定解除条件,管先生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同时还辩称,案涉房屋现状情况下的厚度虽不满足设计要求,但案涉房屋底楼板现状仍满足安全性要求,并且案涉房屋底楼板现状不符合设计规范,可能系由管先生暴力装修、铲除地面的行为所导致,该事项不应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开发商还辩称,管先生除擅自拆除地面的暴力装修行为外,另存在擅自对房梁、墙体拆除的行为,案涉房屋经管先生暴力拆改后已存在安全隐患,案涉房屋已不存在解除合同后返还的客观条件,“管先生的诉求不具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