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争吵 怀中女儿滑出窗外坠亡 引关注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12-09判决:
无伤害女儿犯罪动机,获刑4年
对于黄某父亲等人听到黄某说孩子是被“摔下去”或者“扔下去”的证言,法院认为,该证言系传来证言,本质上仍属于黄某的证言。孩子从赵某某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黄某作为生母极易产生上述感观,关于“赵某某把娃娃扔下楼了、摔下来了”的陈述具有推测成分。该解释理由符合情理,相关传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假装往窗户扔一下孩子吓唬黄某”的供述,法院认为,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相关供述证明力的辩护理由成立,该院对被告人相关的供述与辩解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一贯疼爱女儿,没有伤害女儿的犯罪动机,即使与妻子因带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也不至于泄愤于亲生女儿身上。黄某证言中关于“看到赵某某抱着孩子有个朝着窗户方向送的动作”更符合哄孩子的动作,不能认定为“抛、扔”,结合黄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抛、扔”女儿的明显举动。同时,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该行为,该行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甚至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综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被告人明知自己身处住宅楼6层高度,客厅窗户窗扇距离地面较矮、纱窗不牢靠、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在此种环境、此种精神状态下存在危险,仍将女儿抱起至客厅窗户进行摇摆,导致被害人从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无从重情节;有坦白、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不接受故意杀人罪名才未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