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便利店偷东西被学校开除 大学生偷东西被开除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9-04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张某表示,当晚只是急着赶回学校,忘了付钱,后来忙着参加学校活动忘记了这个事情,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盗窃,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某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某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3天,期间张某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某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某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