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女同事拧杯盖受伤被认定工伤 帮助同事受伤是否是工伤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7-30《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帮助同事受伤
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
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