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接报信躲天台坠亡 家属起诉宾馆方索赔151万元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4-28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认为宾馆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上天台躲藏导致事故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分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肖某与施某共谋进行违法活动,共谋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面临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而施某自行选择上天台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肖某的通风报信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肖某虽无法联系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坠楼属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也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因而,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宾馆无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施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执法行为之说,肖某所谓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实。此外,肖某等有重大过错,肖某与施某是共同利益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后,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接受肖某邀约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有其主观意愿,坠楼发生在她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选择,坠亡原因在于自己。纵然肖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对施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与施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此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肖某邀约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合法的合伙关系,而应认定为合作从事违法活动。因而,双方共同从事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施某的生命消殒令人惋惜,但不幸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