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正泡温泉发现自己入镜直播间 泡温泉发现自己入镜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4-15“未经同意公开视频
侵犯肖像权当担责”
面对众多消费者的质疑和批评,部分商家回应称,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消费场景。在被问及是否会向顾客征求入镜同意时,某商家主播称,“不可能每个人都去问一下”,还强调他们在直播过程中并未对顾客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
那么,一句“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就可以随意对消费者进行直播吗?
记者注意到,今年“3·15”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明确提到,“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当担责”。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程向辉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部分商家为了扩大宣传,提升销售业绩,在公共场所通过直播或者短视频形式展示消费场景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入镜宣传,这就涉及到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等保护问题。
律师: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程向辉律师表示,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被迫直播入镜时,可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若商家不予配合,消费者有权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强制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马丽红建议,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经营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宣传,不能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为自己牟利。
另外,商家在追求营销效果的同时,应关注顾客的舒适度。过于频繁的直播或过于侵入式的营销方式可能会让顾客感到不适。“商家如果通过直播方式进行营销,建议进行事先协调,找愿意配合的消费者进行参与直播入镜,不仅不会侵权,直播效果也会更好”,马丽红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