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怎样保护孩子不被欺凌 多方携手根治校园欺凌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3-27法官告诉你怎样保护孩子不被欺凌,多方携手根治校园欺凌
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起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不断普及,在家长、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校园欺凌”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但此类事件并未被杜绝,因欺凌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个游荡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背后的“幽灵”究竟如何辨别?由此造成的伤害应该如何赔偿?哪些主体对此该负责任呢?
提问1:校园欺凌行为如何界定?
某校学生王某、肖某怀疑同宿舍室友李某偷拿了自己的物品,她们搜查了李某的书包,但一无所获。此举虽未导致冲突,但使得李某与王某、肖某及其他室友关系不睦。事后,李某母亲彭某找到学校反映情况,老师调查了事情经过并给李某调换了宿舍。一周以后,李某丢失了100元,她怀疑是王某偷窃,为此与王某和肖某发生争执,王某、肖某认为李某故意诬陷她们偷钱,争吵中互相推搡,后双方被人劝开,此后几人再未有任何交流。半年后,李某因疫情停课在家,父母发现她每天无故哭泣,李某称同学在背后说她坏话,担心同学害她。经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李某将王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共同赔偿约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肖某的行为与李某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致严重精神损害,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或者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严重,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