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 投喂者赔24万 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3-20法律人士说法
报社记者注意到,该案在网上引发了大量讨论,有的网友表示判决合理,如果真喜欢猫就带回家好好喂养;有的网友则担心以后会不会导致不敢去喂流浪猫了;也有网友表示,爱心也会带来责任,如何能关心小动物又避免不必要的责任需要思考周全。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赵良善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也折射出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他人投喂、未及时管理好流浪猫。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投喂人被判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当流浪猫等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和侵权时,其长期投喂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使得流浪猫等动物在公共场所聚集,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从而增加了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投喂者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实际饲养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羽毛球馆踩到猫摔倒的案例中,羽毛球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羽毛球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流浪动物进入场馆,或者在发现流浪动物后及时采取了措施,那么羽毛球馆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流浪动物进入场馆并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羽毛球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判决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经常投喂的猫狗伤人后是否会被认定为饲养人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投喂者仅仅是偶尔投喂,没有与动物形成实际的饲养关系,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饲养人。但如果投喂者长期投喂,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使得动物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在马路等公共场所被猫狗等流浪动物咬伤或者绊倒,可以向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在密闭的有明确管理者的公共场合,如果被流浪动物咬伤或绊倒,同样可以向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可以要求该密闭场所的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