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捉奸收“补偿款”获刑案再审 丈夫捉奸收“补偿款”获刑案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4-01-19什么是“敲诈勒索”诱因?需再评判
在王艳涛看来,路某某击打刘某某的行为和一些过激言语,都是在第一时间看到偷情时发生的行为。其行为、言论是看到其妻子和他人发生严重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律条款规定夫妻之间彼此忠贞义务的情形所致,是出于愤怒,并非是为此后所谓的“敲诈勒索”打基础。
“本案中,以现在的在案证据和事实看,路某某也没有造成刘某某任何的伤害,也可证实路某某当时的手段和方式都不严重。而路某某获取刘某某的赔偿也是‘事出有因’,即是刘某某主动提出,在‘你来我往’的基础上最终的协商结果。此外路某某的很多行为,例如看到刘某某借钱困难时就此作罢,都能证明路某某没有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意图。”王艳涛说。
多位案外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该案由于发生在密闭环境中,双方各说各话,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容易产生争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泓轩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路某某所实施的肢体击打、语言刺激等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刘某某支付行为的关联性,法院再审需结合双方的笔录内容、客观证据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还原、认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杨子琛律师则认为,路某某当时所采取的行为与手段,是否足以让刘某某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畏惧心理,继而产生压力,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进行评判。
“此类案件各说一词,都有道理。从有罪的角度来看,路某某是以非正当的方式取得了一笔数额较大的钱款,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存在。”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白小勇律师表示,“刘某某确实有过错在先,有违反《民法典》中与婚姻有关的公序良俗行为,路某某即使有偏激行为,依据刑法的‘谦抑性’,更宜以民事侵权追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