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骑车逆行摔倒 男子搀扶被判次责 引发关注和热议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12-18最终民警认定:白色小轿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9年5月,杭州桐庐的孙师傅在家休息,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他的车在4月28号的行驶过程中造成了人员受伤,请他配合调查。
放下电话的孙师傅一头雾水,车子最近都是自己在开,也没有碰到过谁啊,是不是弄错了?
他赶紧去交警队,想把事情搞搞清楚。
据交警部门调查:4月28日上午,50多岁的俞阿姨骑电瓶车在江南大道上行驶,一辆汽车在她左边突然一把方向右转,从她前面开过。
俞阿姨赶紧刹车避让,由于雨天路滑,刹车得太突然又太猛,连车带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而那辆车早已不知去向。
到了医院一检查,俞阿姨的面部骨折,几天下来医药费花去了近万元。
接到俞阿姨家属报警后,民警对事故展开调查,路面监控恰好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全过程。
交警认为:驾车司机孙师傅违反了交通法关于“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应对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
但孙师傅仍然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车子没有碰到她,明明是她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交警科普: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接触,却造成了事故损害,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与肢体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
但也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拿上述例子来说,轿车快速转弯时,车主并未尽到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其行为对事故发生已经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交通事故,在生活中也很常见
驾驶员陈某开银白色轿车,从温州永嘉往瓯北方向开,送家人去上班。
7点35分,车子经过223省道千石奥康大道东联中路路口北侧道路,家人的单位到了,陈某就随意将车停在路边,让家人下车。
短短一分钟,意外发生了!陈某停车后,电动车驾驶员蒋某骑车经过。
看到前方陈某的银白色轿车违法停车占用车道,蒋某骑车变更车道,开上机动车慢车道。
结果,电动车与机动车道内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王某和电动车驾驶员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银白色轿车车主陈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所以,这起事故中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事故,但是其违法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遮挡了事故发生双方的视线,对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如何避免“无接触事故”?
交警提醒,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几个违法行为。
一旦这些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