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跳江救人获准减刑 符合减刑条件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10-28男子缓刑期间跳江救人获准减刑,符合减刑条件
10月25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以来,衢州市首例缓刑罪犯的减刑案件。
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年4月10日20时许在衢州鹿鸣大草原北侧河道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经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调查,确认罪犯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衢州市司法局认定罪犯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的建议。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