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打残疾人 已停止执行职务 民警酒后殴打残疾人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08-28打人者自述:当时喝了酒,打人十分懊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打人者赵某。对于当初酒后伤人他表示十分懊悔。“也不知道为啥会那样,正常人谁会大庭广众,又在监控下打人。我还是公职人员。”他说,“后悔呀,当时喝了酒。”
赵某表示事发后他多次找受害人宋某及家属道歉,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想尽快解决此事。可对方因为他的身份问题,有些不依不饶。“说来惭愧,我工作了二十多年,要是有点钱这事也就解决了。”他说。
据赵某称,事情过去了9个月未解决,给他也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扰和精神压力。“周围的人也对我指指点点的说这事,宋某那边还在网上发一些不正当言论。”赵某说,“我其实也想这事能够尽快解决。解决了对我也算解脱,我接受法律的惩罚。”
律师:三次鉴定并无不妥,但不要故意拖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九十条明确了以下几种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故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情程度存在异议情况下,均有权提起鉴定。
赵良善强调,至于鉴定程序提起期限及次数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该法条明确了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的提异议权,也明确了同一行政案件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并未约定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次数,涉案无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都涉嫌刑事犯罪,故公安机关根据各方异议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案件因鉴定9个月未侦查完毕也属于正常现象。
赵良善表示,为保障各方利益,缩短案件办案时间,建议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关注鉴定进展,催促案件结果,从而避免利用鉴定拖延时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