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买LV包店家无货 女子花6万买LV包店家称被人预定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3-04-12一气之下,周女士找来了调解员。经了解,周女士付钱的前前后后,也没有人告诉她这只包是被订出去的,周女士认为,谁先付的钱,这只包就应该是谁的。
调解员两次联系店家,都未得到回复。周女士也一再表示,自己不要钱,就是想要回这只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南瓜包。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定义这件事呢?
1、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合同自成立起,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发生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具体到这件事中,周女士将钱付给了店家的时候,就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自合同成立之时,周女士和店家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处理。
店家称,因自身消息没有互通,造成订出去的包又卖给了周女士,店家单方要求对周女士做退钱处理,也是不合理的。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女士与店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店家称包早已被订出去,要对周女士做退钱处理,这种做法属于违约责任,周女士可以要求店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
直到周女士将这件事求助于调解员,店家仍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有的人表示,必竟这样一款稀有的包,店家也不是说拿出来就能拿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