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分手后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10-14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分手后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黑龙江五常市,小李与小燕因打工相识并相恋。后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因觉得现在要孩子有点早,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一年后,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但小燕依然提出要买房买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分手。
现小李将小燕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而小燕认为,是小李家庭变故导致了分手,两人同居期间存在着共同花销,自己还为小李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损失赔偿,故不同意退还彩礼。
一、小燕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其中,后两种情形要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小燕和小李已经分手,双方虽然已经举办过婚礼,但是并没有登记结婚。所以,小燕应当返还彩礼,这与因谁的原因未能登记结婚没有关系。
至于返还的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必要消耗、筹备婚礼的实际支出等多方因素,综合决定返还的金额。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小燕返还小李彩礼6万元。
二、小燕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对方构成侵权,而构成侵权通常要求对方主观有过错和存在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恋人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分手后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成年男女同居是自愿行为,法律并不禁止。恋人之间即便是造成了流产的后果,双方也互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燕和小李是正常交往的情侣,自愿同居。小燕怀孕后,双方商议选择了流产,这种情况下男方本身没有过错,并非侵权,也就不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