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清查KTV男模 多地公安清查KTV男模有偿陪侍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2-06-21诉至法院
50岁离异女包养95后男模
花89万元
在众多的举报中,“男模有偿陪侍”被指破坏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亦产生“三观不正”的情感与经济纠纷。
据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年近50岁的离异经商女子在长沙一家KTV与一名生于1995年的男模胡某相识后,同居半年,而后周某起诉胡某隐瞒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而该起民事纠纷,被判决斥为“颠覆三观和正常人的传统道德认知”。
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1972年出生的周某是女商人,2021年4月上旬,周某在长沙市区的“叁号娱乐”KTV消费时,认识该KTV有偿陪侍从业人员胡某,几次消费后互生好感,遂于4月下旬开始同居。而湘潭县人胡某于1995年出生,周某比胡某大20多岁。周某与胡某相处可谓挥金如土:比如,2021年4月18日,周某逛商场时给胡某在迪嘉雅买衣服花费6297元、范思哲买皮带花费3600元、LV买鞋子花费12450元,综上,一次性消费就达22347元。胡某经周某订房在“叁号娱乐”KTV唱歌动辄消费一两万元亦是常态。2021年6月15日,“叁号娱乐”KTV因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停业。
而在2022年1月,周某起诉胡某称,她无意中发现胡某已婚,她是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的,胡某却以此骗取自己的财产,并隐瞒已婚事实,致使自己陷入错误认识。
胡某则辩称,周某虚构了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交往的情节,双方相识于“叁号娱乐”有偿陪侍KTV,自己是该KTV男模,周某非常清楚其工作性质,转账行为多数是用于“叁号娱乐”KTV消费。胡某表示,周某与其保持男女关系,完全是看中其年轻帅气、善解人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相处。周某还多次与其妻子陈某联系,也多次透露知道陈某为其妻子。
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两人相识于涉黄场所,庭审中,胡某对和周某交往的目的直言不讳,称“一直把周某当客户,图的是周某的钱,让周某给自己做业绩”,而周某也仅为寻找刺激、排遣寂寞,彼此各取所需罢了。这种缘起于寻欢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畸形关系虽曾得以存续,彼此更多的不是真情实意,而是逢场作戏,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作为代价博得周某青睐,周某用金钱来弥补类似母子的巨大年龄差,换取胡某的重视与短暂伴随,彼此实则处于通俗而言的“包养和被包养状态”,确实颠覆三观和正常人的传统道德认知,故对双方曾经的关系应予否定性评价。
2022年4月24日,湘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
男模陪侍如涉及性交易
组织者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
有偿陪侍为何如此猖獗?是否因存在大量打情色擦边球的情况而难以查处?
对此,著名刑辩律师王甫表示,我国《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人员不仅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同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67条所规定的卖淫人员也包含男性。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对象发生的性行为。有偿陪侍中如果发生有组织的卖淫行为,便可对组织者、协助组织者依照《刑法》追究刑责,对卖淫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如果有偿陪侍不存在卖淫行为,便可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著名律师贺小电认为,有偿陪侍,从宽泛广义的角度理解,则包括给他人自愿提供有偿的所有陪伴、照顾、伺候、服务等活动,既包括合法的职业性的服务,又包括违法乃至犯罪的陪侍。狭义的有偿陪侍,在特定场合中则用于贬义,包括为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他人有偿提供的伴随着卖淫、吸毒、赌博、非法同居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陪侍行为。其中的非基于人类情感向不特定之人自愿有偿提供的包括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与性相关行为在内的性服务行为,实际上就是卖淫。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就构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
此外,王甫表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有的网帖举报称,有场所招揽高中生、甚至未成年人参与其中,以上内容虽无公安机关给予证实,但如果存在招揽中学生、未成年人参与有偿陪侍,不仅可能违反《劳动法》和《条例》,还因有违道德伦理会对中学生、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若陪侍者不满14岁,陪侍对象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王甫表示,当有偿陪侍在娱乐场所存在时,陪侍者无论男女,往往与陪侍对象以暧昧不清的情形相处,从众多举报的网帖内容可以看到,“男模有偿陪侍”并不局限于打情色擦边球,其目的是作为娱乐场所引流、高消费的一种手段,也可能存在高价兜售假酒或者以欺骗、引诱、强迫消费者等方式进行高消费。如果高价兜售假酒,可能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如果假酒有毒有害且明知假酒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消费,情节严重的,可涉嫌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