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也被欠薪 林志玲讨薪400万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21-11-25林志玲讨回《极限挑战》通告费,
两期节目400万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7月10日,元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御葵工作室、乙方艺人林志玲签订《演出合同》,载明:
甲方拟邀请乙方艺人林志玲担任《极限挑战》第三季节目的嘉宾;
乙方艺人作为特邀嘉宾参与2期节目录制,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及2017年7月15日,地点在三亚;
乙方艺人应配合节目播出期利用艺人个人认证的媒体平台(含微博等)围绕该节目内容进行宣传;
上海东方卫视有权根据需要就乙方艺人演出内容进行剪辑、编排、制作视频集锦、短视频等;
乙方艺人参与本次演出的费用共计400万元,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供账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金额,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前提为在付款前甲方必须收到东方卫视给甲方出具的由东方卫视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付款确认通知书。
据悉,林志玲参加《极限挑战第三季》2期节目的录制,节目已于2017年8月播出。
2017年10月11日,东方卫视旗下东方公司员工胡某向元纯公司鲍某禄等人发送名为“极限挑战林志玲补充合同付款通知”的邮件。元纯公司认可该邮件真实性,但表示其未收到东方公司盖章确认的通知书,故未支付。
其后,御葵工作室多次向元纯公司催要400万元款项及违约金。诉讼中,东方公司表示其认可员工胡某在上述邮件中的表述,邮件表达了东方公司确认元纯公司可以向御葵工作室付款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元纯公司主张东方卫视未在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签字,但该形式上的要求系为保证确认通知书的真实性而设定,在东方公司已认可邮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元纯公司以此作为抗辩,于法无据。故对御葵工作室要求元纯公司支付合同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喀什元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御葵影视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400万元;
二、喀什元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御葵影视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违约金(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工作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御葵工作室与元纯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