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龟子纠纷案宣判 金龟子商标侵权
作者:chunzhi 发布时间:2019-08-22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知晓“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作为艺名显著性不高、其通过大量使用“金龟子”在早教领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请撤销了在先“金龟子”商标等主张,皆不属于诉争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均未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